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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仪表标准 2020年11月12日 10:38:21来源:仪表网 24690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 仪表网 仪表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截止时间11月30日。
  受我国资源情况、能源安全、经济安全等因素制约,江苏省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格局长期不会改变。随着煤电超低排放战略的有效落实,江苏省火电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已经大幅削减,SO2、NOX 占全省排放总量的比例降至10%左右,火电行业(特别煤电行业)长期条件下烟尘、SO2、NOX等常规污染物还有一定减排空间,燃煤电厂深度减排对打赢蓝天保卫战仍具有重大意义。
  江苏省燃煤电厂同时执行 GB 13223—2011 特别排放限值和煤电超低排放要求,因此存在法定排放限值、承诺排放限值2套污染物排放控制体系。此外,GB 13223—2011 规定的达标考核适用于手工监测,一般要求工况稳定、锅炉出力70%以上,但是近年各等级火电机组日常工况波动大且平均负荷率基本低于60%,加之启停阶段部分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同步投运,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自动监测数据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短时高于排放限值情况,直接应用自动监测数据开展达标考核存在“普遍性违法”风险。
  综上所述,为消除企业守法和政府执法空白,严格有组织排放的法定控制要求和无组织排放的管理控制要求,并明确自动监测达标考核的适用情形,制订适合江苏省省情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起草单位: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2040 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内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燃煤电厂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单台出力65 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
  本文件也适用于单台出力65 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等燃料或以煤炭及其制品为主掺烧其他燃料的发电锅炉以及单台出力65 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锅炉。
  本文件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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