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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发布

仪表标准 2020年03月05日 11:34:12来源:仪表网 29476
摘要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 污许可管理。

  【 仪表网 仪表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HJ 1101-2020)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目前中国能源生产结构中煤炭产量约占3/4,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消耗总量的2/3。中国“富煤、少油、缺气”能源结构决定了我国在今后较长时间的能源消费结构仍以煤为主。煤制合成气分为采用常压煤气化工艺和加压煤气化工艺两大类。煤制液体燃料主要包括煤制油、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等。除常压煤气化工艺外,其余煤化工一般称为现代煤化工。
  为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环境保护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 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 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2月28日批准。本标准自2020年2月28日起实施。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50934 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等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平台填报相关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 污许可管理。
  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中,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执行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 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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