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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适用于作业场所可燃性气体、有毒气体、氧气检测报警仪的生产和使用,其他场所中使用的气体检测报警仪,除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应执行本标准。

  【 仪表网 行业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制修订计划,应急管理部已组织完成了《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7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给组织起草部门。意见反馈邮箱:[email protected]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12358-2006《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与GB12358-2006相比较,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删除了 3 个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2421、GB/T 4798.10、GB 15322-2003(所有)(见 2006年版的第 2 章);
  b) 更改了 GB 3836.1、GB 3836.2、GB 3836.4(见 2006 年版的第 2 章);
  c) 增加了 7 个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17626.2、GB/T 17626.3、GB/T 17626.4、GB/T 17626.5、GB/T 17626.6、GB/T 39786、GB/T 36624;
  d) 删除了 5 个术语和定义:传感器、响应时间、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见 2006 年版的 3.1、3.14、3.20、3.21、3.22);
  e) 更改了 11 个术语和定义:检测器、指示器、报警器、气体报警仪、气体检测仪、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测范围、检测误差、报警误差、零气体、报警设定值(见 3.1、3.2、3.3、3.4、3.5、3.6、3.12、3.15、3.16、3.22、3.26,2006 年版的 3.2、3.3、3.4、3.5、3.6、3.7、3.8、3.9、3.10、3.18、3.11);
  f) 增加了 17 个术语和定义:便携式仪器、固定式仪器、泵吸式仪器、扩散式仪器、非接触式仪器、检出下限、显示分辨力、仪器漂移、长期稳定性、示值响应时间、报警响应时间、校正、校准、爆炸下限、体积比、职业接触限值和立即威胁生命和健康浓度(见 3.7、3.8、3.9、3.10、3.11、3.13、3.14、3.17、3.19、3.20、3.21、3.24、3.25、3.27、3.28、3.29、3.30);
  g) 删除了第四章分类要求(见 2006 年版的第 4 章);
  h) 更改了仪器外观要求(见 4.2,2006 年版的 5.2);
  i) 增加了气体检测仪、气体报警仪和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一般要求和试验要求(见 4.3.1,5.3.1);
  j) 更改了方位性试验要求(见 5.3.3,2006 年版的 6.7);
  k) 更改了响应时间的性能要求和试验要求(见 4.3.4、5.3.4,2006 年版的 5.3.8、6.9);
  l) 更改了全量程示值误差试验要求(见 5.3.5,2006 年版的 6.10);
  m) 增加了浪涌(冲击)抗扰和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性能要求和试验要求(见 4.3.12,4.3.13、5.3.13、5.3.14);
  n) 更改了绝缘耐压性能要求和试验要求(见 4.3.8、5.3.8,2006 年版的 5.3.12、6.13);
  o) 更改了恒定湿热的试验条件(见 4.3.15 表 7,2006 年版的 5.3.16 表 7);
  p) 删除了辐射电磁场试验设备布置图和天线位置图(见 2006 年版的 6.15 图 1 和图 2);
  q) 删除了电瞬变脉冲试验 50Ω负载时单脉冲波形图和一组脉冲波形图(见 2006 年版的 6.17 图3和图4);
  r) 更改了振动跌落试验中振动试验的加速度(见 4.3.16 表 8,2006 年版的 5.3.18 表 8);
  s) 更改了干扰气体的影响说明(见 4.3.17,2006 年版的 5.3.19);
  t) 增加了无线通信要求和试验要求(见 4.4、5.4);
  u) 增加了功能安全要求和试验要求(见 4.5、5.5);
  v) 更改了试验项目表(见 5.1.1 表 9,2006 年版的 6.1.1 表 9);
  w) 增加了产品标志要求中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内容和执行标准要求(见 6.1 的 d、h);
  x) 增加了产品说明书中使用条件限制说明的内容(见第 9 章的 f);
  y) 增加了仪器使用要求,包括探测器的选型、校正与校准要求(见第 10 章);
  z)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 A 仪器标准气通入试验方法、规范性附录 B 非接触式仪器试验方法和规范性附录 C 仪器示值误差和重复性计算方法、(见附录 A、B、C)。
  本标准共包括10部分的技术内容和3个规范性附录。详情如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与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作业场所可燃性气体、有毒气体、氧气检测报警仪的生产和使用,其他场所中使用的气体检测报警仪,除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应执行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共引用《爆炸性环境 第 1 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T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GB/T 3836.2;GB/T 3836.4爆炸性环境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等12个规范性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给出了探测器、显示器、报警器、气体检测仪、气体报警仪、气体检测报警仪、便携式仪器、固定式仪器、泵吸式仪器、扩散式仪器、非接触式仪器、测量范围、检出下限、显示分辨力、示值误差、报警误差、仪器漂移、重复性、长期稳定性、示值响应时间、报警响应时间、零气体、标准气体、校正、校准、报警设定值、爆炸下限、体积比、职业接触限值、立即威胁生命和健康浓度、作业场所,共31个术语和定义。
  4.技术要求
  规定的气体检测仪、气体报警仪和气体检测报警仪,统称“仪器”。仪器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应执行本标准,应满足本章技术要求。
  5.试验方法
  本条给出了仪器试验应开展的项目,包括标准中涉及的所有性能要求。明确了试验期间的环境条件。
  6.标志
  规定了每只仪器的产品标志和质量检验标志应包括的内容。标志主要包括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主要技术参数(适合气体种类、测量范围、检出下限、报警设定值(如有)、工作温度范围等)、防爆合格证标志(如有)、计量合格证标志(如有)、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执行标准。质量检验标志主要包括检验员、合格标志、检测目标气体名称、浓度和测试结果、检验日期。
  7.检验规则
  规定了产品的出厂检验和形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包括示值误差检验、报警误差检验、重复性检验、响应时间检验、功能及外观检验。型式检验是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仪器进行检验。
  8.包装、运输及贮存
  规定了仪器在包装、运输、存放过程中的要求。
  9.使用说明书
  明确了每只仪器应附有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内容应包括执行的标准说明、计量说明、安装和调试说明、操作说明、日常检查和校准说明、使用条件限制说明、说明查找可能出现故障源的方法和改正过程、说明输出控制接点的类型、电池的安装和维护说明、推荐的可更换元件一览表、贮存期限;使用寿命、允许使用场所。
  10.使用要求
  本部分规定了仪器在使用过程中的要求,包括使用前探测器的选型,使用中仪器的校正和校准要求。
  本标准设置了3个规范性附录,分别给出了仪器示值误差和重复性计算方法、仪器标准气体通入试验方法和非接触式仪器标准气体通入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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